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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时代铸造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2-28 00:00

    浙江时代铸造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本制度已于2019年9月26日工会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

                                        2021227日工会第五届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对特殊职务或岗位的员工,公司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公司有义务为员工安排合适的劳动任务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自觉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拥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及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四条  员工应当自觉履行服从公司管理,积极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自觉维护公司形象等义务;同时,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五条应聘者到本公司工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四)须如实填写应聘登记表。

    第六条  应聘者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失业证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证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不得采取隐瞒或伪造证件等欺骗手段。

    第七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并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试用期。

     

    第八条  新录用的员工在试用期内,经确认符合录用条件、试用合格的转为正式员工。

     

    第九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经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内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录用时提供虚假的证书、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旷工达5天;次年开工,未及时返厂报到超过5天(包括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2天;均视为员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具有违法行为或严重失德行为,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可能会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进行续签的;

     (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下列损失: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二)给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应当在员工工作交接完毕后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离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涉及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按照公司当地的惯例执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十九条  员工日常的上下班时间,按生产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  休息、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可以按照实际生产需要安排调休。

    第二十二条  员工的劳动工资本着“平等协商、按劳分配”的原则由公司自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劳动工资由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和各类考核奖金等构成。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劳动并完成规定工作量而得到的报酬,标准不低于瑞安市最低工资。其它部分按工作时间、工作绩效和工作表现等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中未执行放假的天数,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补休,或以年终奖形式当作加班补贴。

    第二十五条  员工自愿加班,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而能给予补休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农业)银行代发或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工资,公司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向其提供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并要求员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按月发放工资制度,即每月月底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或歇业,员工不能进行正常劳动的,一个月以内,公司按照休假或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生活费。确实需要裁员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各种情况,公司可以直接在员工工资、奖金中予以代缴或者扣减:

    (一)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

    (二)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需要赔偿,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扣发奖金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款项。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适应市场关系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水平,不断激发广大员工的劳动积极性。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由部门、车间主管提出申请,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公司人事部门统一安排招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车间之间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出人员调动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员工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条  员工遇参军、国家招干或继续深造等情况,需凭正式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本部门、车间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人事部为员工劳动关系的确立、终止和解除的唯一确认部门,人事部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劳动人事管理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三十六条  员工应执行公司的上下班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岗位工作5S管理和重点岗位换岗制度等劳动纪律。

    第三十七条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上班无打卡的,记为缺勤。无故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八条  一线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不同岗位,要按相应的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员工要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服从调度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要遵照生产流程,遵守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优化现场环境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有序。

    第四十一条 要坚持质量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二条 要贯彻节约思想,杜绝各类浪费现象。

    第四十三条 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要爱护公司财物,不无故损坏、不假公济私。

    第四十五条 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谈私事、不抽烟、不吃零食、不串岗、不造谣生事、不骚扰。杜绝嬉戏打闹、禁止打架斗殴。

    第四十六条 提倡团结、友善、协作、互助,提倡敬业爱岗、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做到令行禁止、忠于职守。

    第四十七条 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公司内部搞赌博、传销、传播黄色制品、宣传宗教迷信思想。

     

    第四十九条禁止涂改公司的文字或信息,不冒充、模仿公司领导的签字,自觉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条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文件、图纸和其它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安全守则

     

    第五十一条  严格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机器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人员自身安全。

    第五十二条  在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人要密切注意势态发展,并及时报告车间主任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第五十三条  发现可能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逐级报告当班班组长、车间(部门)主管。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上放置任何物品。不得随意移动、撤除消防设备、危险品防护设施及其它职业卫生设备,保持其完好的防护功能。

    第五十五条  维修机器设备、电器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由相关专业技术维修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第五十六条  非专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接触和擅自操作机械设备。

    第五十七条  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存放在指定的位置,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储存安全。

    第五十八条  车间和仓库内严禁吸烟,特殊情况的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到指定地点吸烟,但要注意安全,及时掐灭烟头。

    第五十九条  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第六十条  遵守环保法规,按照企业环保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环保安全工作。

    第六十一条 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及物料,保存好文件及资料,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六十二条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公司所有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员工泄露公司以下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照实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以5000元为准:

    (一)技术信息;

    (二)客户信息;

    (三)原材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

    (四)公司重大决策;

    (五)公司内部合同、协议、意见和可行性报告等;

    (六)公司各类经营报表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有知识产权的设计、工程配方、工艺、方法、诀窍等;

    (八)公司其它要求保密的商业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遵守竞业限制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之内不得在温州市范围内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六十四条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与其他单位签约并经营本公司同类产品,或者带走公司产品销售业务,任意降价压价,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按实际损失额度进行赔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五条  为了增强员工的职业责任感,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绩效突出和有较大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颁发奖金和晋升晋级三种。

              第六十六条  员工关心公司发展,服从上级安排,工作积极认真,表现突出,能成为员工表率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除予以通报表扬外,还予以颁发奖金或晋升晋级的奖励: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创新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成效显著,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三)遇有灾情,能极力抢救并处置得当,表现英勇,使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积极举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严肃规章制度,公司对违规违纪的员工实行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口头批评、警告、扣发奖金、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员工守则及其它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制度对处罚不明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员工违反安全守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警告、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员工违规违纪引发责任事故的,要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矿工5天以上(含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2天(含12天)以上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三)贪污、侵占、盗窃或故意损坏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工作时间打架斗殴的;

    (六)有其它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第七十三条  对员工的违规违纪情节较轻微的,由部门、车间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办公室认同后执行;情节严重或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根据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拟定书面处理意见,报公司办公室,再由办公室上报总经理审批。经审批后,由办公室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

    第七十四条  员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员工申诉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第一条,向部门主管申辩事实和理由;第二条,向公司办公室申辩事实和理由;第三条,直接向总经理申辩事实和理由。总经理做出的处理决定为公司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中条款如出现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2021227日工会第五届二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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